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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协调发展、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了解和掌握全国公路养护质量变化情况,考核公路养护生产和管理工作效果,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经验交流,鼓励先进,提高全国路网养护与管理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纲要》等有关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状况的检查与评比(以下简称“公路检查”)。

  第四条 公路检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受检单位。

  第五条 公路检查由交通部统一组织,抽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由交通部汇总。检查结束后,交通部向各省通报检查情况及结果。

  第六条 公路检查每五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检查年份的第三季度进行。

  第七条 公路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干线公路的养护质量、公路路况、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养护管理资金安排情况、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的管理情况、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的改革情况等。

  第八条 公路检查路线由交通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省干线列养公路中随机抽查,长度控制在国省干线列养总里程的5—15%.各地在检查年份的第二季度,将本辖区内的待检查路段平面布置示意图、检查路线方案(不少于三个)报部备选,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路线后,在检查组开始检查该省份的前一天将检查路线向检查组和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布。

  第九条 已实施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的路段,由部检查组随机确定路线,按部颁有关标准检查。

  第十条 检查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及时向部检查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本省国省干线路网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实施路段以及养护工区(道班、站)和收费站点布设情况等。

  二、本辖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汇报材料,其中应包括:

  1.公路基本状况(含公路等级构成、路面状况、桥梁状况及收费公路状况等)。

  2.公路养护与管理状况(含养护里程、养护质量、公路大中修、改造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安排情况、公路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养护机械配备、路政管理、收费站点规范化管理、收费公路的管理情况、公路管理体制与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情况等)。

  三、部确定抽查路线(段)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要提供抽查路线(段)的养护质量评定资料。

  第十一条 公路检查采用千分制的记分办法,总体要求占130分;公路养护质量占600分;公路管理占250分;其它工作占20分。

  第十二条 记分办法按《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记分标准表》内各项评比细目进行加分、扣分,评比结果以实得分为准。

  第十三条 公路检查结束后,由部检查组统一进行综合平衡,排出名次,评选出前六名进行表彰。〗第十四条 国省干线上存在公路“三乱”现象的省份,取消其参加评比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年六月开始实施。

  附件: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检查评比记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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