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乡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有效机制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二)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确保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

  (三)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段承包、责任到人;按期考核、奖罚兑现的管理养护机制。

  二、明确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五)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六)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资金筹措、使用负主要责任,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同志,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八)村公路是建制村重要基础设施,村委会要全面负责本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各建制村村委会责成一名村领导为本村农村公路管护员,具体负责本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资金的兑现工作,保护路产不受侵害,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乡村公路的招投标工作,组织村民搞好村公路的水毁抢修恢复和冬季打冰扫雪及备、洒防滑料工作。

  三、建立稳定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九)按照“保障投入、规范使用”的指导思想,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来源,健全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应主要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补助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补助等,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十)省每年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资金,按县道7000元/公路。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不含村镇街道)1000元/公里。年补助。

  (十一)各市、县向拖拉机等征收的养路费和附加费(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十二)各级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县道省补,乡道市补,村道县补的原则,根据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措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但严禁向农民强行摊派。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十六)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实行管养分离,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十七)管养分离,实行公路养护市场化,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方向。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具备公路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公司,承担各级公路的养护工程作业,并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各种线路的养护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

  (十八)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村通水泥(油)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可由当地沿线农民承包;乡公路养护在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投标承包,对交通量大的主要线路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投标承包;县公路养护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投标承包。

  (十九)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养护定额暂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现有国、省相关定额执行。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养护定额数据库。

  (二十)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路政队伍建设,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