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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通乡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按照国家通乡(县)公路建设要求,结合我省通乡(县)公路建设任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乡(县)公路建设会议精神,以改善乡(县)公路通行条件,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新建与改造相结合,资金投入与配套政策同步到位,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支持和投入乡(县)公路建设,逐步实现县域之间、县乡之间、乡乡之间布局合理,干支结合,功能完善,便捷畅通的基础公路网,为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建设目标2003年至2005年,全省建设通乡(县)公路7700公里,县与县之间全部实现高等级公路贯通,近70%的乡镇实现次高级以上路面相连接。其中,2002年、2003年建设里程3919公里,实现次高级以上路面连接的乡镇达到199个;2004年建设里程2279公里;2005年建设里程1827公里。

  三、实施方式全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分级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县际公路建设项目由行署、市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县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各行署、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四、工程管理通乡(县)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别由省、地市组织落实。项目设计要本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技术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等级结构;桥涵设计要简单、实用,统一标准。为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可采用比较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通乡(县)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债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合法性,工程管理规范性。

  为简化审批程序,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通乡(县)公路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开工报告,省计委按打捆审批的方式进行。省通乡(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地市通乡(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期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并按国债项目管理程序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项目交、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原则上交、竣工验收可一次性进行)。

  五、政策支持

  为加快通乡(县)公路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要为通乡(县)公路建设创造宽松环境,特事特办。涉农的土地补偿、房屋拆迁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对林木砍伐以及电力、通讯、铁路、水利设施的动迁,由权属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乡(县)公路建设需要限期完成;对公路建设的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征收入库,并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安排相应支出投入通乡(县)公路建设;对建设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地的实际,充分利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鼓励农民群众以自愿献工形式支持通乡(县)公路建设,但严禁以资代劳。由于通乡(县)公路基本上是沿旧路进行改造,因此,省环保、交通部门对非敏感地区环境评价一定要坚持从简。

  六、资金管理通乡(县)公路建设资金要本着国家和省资金投入与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政策)同步落实的原则进行。各行署、市政府对通乡(县)公路建设项目补贴每公里不得少于5万元;乡级公路建设和养护转移支付的资金可用于通乡(县)公路建设;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措配套资金。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各地配套资金要按时定额到位,国债及省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对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申请国家调整计划,取消当年建设项目。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通乡(县)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刘海生副省长任组长的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农委、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环保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全省通乡(县)公路建设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通乡办),设在省交通厅,主任:省交通厅厅长张铁军,副主任:省公路局局长王孝慈,常务副主任:省公路局副局长高学文。省通乡(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通乡(县)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通乡(县)公路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建设工程的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总结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信息,情况综合;负责通乡(县)公路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报省通乡(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也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通乡(县)公路建设有关事宜。

  八、落实责任通乡(县)公路建设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归口管理。各级计划部门负责前期管理、计划衔接和配套资金落实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工程预、决算和配套资金到位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围绕通乡(县)公路建设履行职能,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要积极用好国家相关政策,放手发动各界群众参与公路建设,引导、调动、组织和保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修路热情。各级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通乡(县)公路建设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通乡(县)公路建设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积极引入廉政机制,通过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保证工程质量,保证通乡(县)公路建设有效运行。

  九、奖惩办法为激励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建设乡(县)公路的积极性,将省交通厅补贴资金的6%作为专项奖励基金;同时对政策不得力、资金不到位、任务不落实、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业主和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省通乡(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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