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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章 养护工程的划分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五章 附则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999年4月30日 深路管[1999]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巩固和提高公路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公路养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作须贯彻落实“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协调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属事业性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局养护处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基层养护单位由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城区分局及地方公路总站组成。

  第四条 局养护处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全市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公路与桥梁养护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养护工程施工预决算的审查;

  (六)负责养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组织检查公路与桥梁设施的技术状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八)负责公路养护技术资料及桥梁技术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基层单位设立养护科,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宝安区公路局下设工区,龙岗区公路局下设管理所,工区和管理所下设路基、路面、桥涵、绿化等专业组进行养护管理;城区分局和地方公路总站下设道班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工程的划分

  第六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善工程、水毁预防修复工程、绿化建设及养护、文明样板路及GBM工程、人行天桥工程等8类。

  (一)公路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二)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的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四)改善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而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五)水毁预防及水毁修复工程。水毁预防是指为防止公路遭受水毁提高公路抗灾能力而实施的防护完善工程;水毁修复是指公路遭受水毁后而实施的抢修完善工程。

  (六)绿化建设及养护。公路两侧及中央绿化带的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

  (七)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工程。GBM工程是指公路的标准化和美化工程;文明样板路工程是指在GBM工程的基础上,为达到科学养护、规范管理而实施的完善工程。

  (八)人行天桥工程。在交通量较大,行人较密集的路段修建的横过公路的人行天桥或人行通道。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局养护处根据有关规定、公路现状和规划情况起草年度养护计划,报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养护计划主要包括:养护指标、公路小维费使用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过镇路段改造工程补助计划、水毁预防及修复计划、绿化建设及养护计划、文明样板路及GBM工程、人行天桥工程补助计划。

  第八条 养护指标包括年平均好路率、年末好路率、地养常养公路年平均良好路面率等,其指标达标率应略高于省局下达的标准,随年度养护计划下达给各基层养护单位。各基层养护单位须认真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广东省公路局制定的《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等,全面完成养护指标。

  第九条 小维费的安排使用:

  (一)局养护处根据《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广东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结合局公路状况,计算出养护定员和材料、机械每年消耗量,编制小维费年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和城区分局,各基层单位须严格按计划安排,包干负责,节余的经费按规定提成留用,超支不补。

  (二)基层单位安排使用小维费须编制月度计划下达给工区、管理所或道班,并报市局备案。

  (三)小维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局养护处、计财处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过镇路段改造工程的补助,由当地区、镇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市局审批后,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年度计划经上级批复后,市局按工程进度拨款,局养护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基层养护单位须切实做好计划内水毁预防工程、水毁抢修工程,市局可预拨部分专项经费给基层单位,发生水毁后,各基层单位须及时组织抢修,并报方案和预算送市局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 雨季前,各基层单位须加强对所管养公路的检查,特别要对桥涵、排水系统、深挖高填路段的边坡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毁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在雨天、汛期须坚持上路巡查,发现水毁,应及时处理,如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道路两端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绕行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迅速组织抢修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沿线的绿化要提倡当地政府和公路部门一齐进行管理的做法,属于市政范围的绿化,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属于公路范围的绿化,则由公路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绿化建设工程按《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管理。过镇公路的绿化建设工程,局可按适当标准补助部分经费给沿线区、镇,由当地政府实施,局养护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形式主要有:

  (一)由当地区、镇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局给予适当补助;

  (二)聘请绿化专业队伍负责养护管理;

  (三)由局基层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绿化养护实行分等级管理,对于规模较大、绿化标准较高的路段,聘请具备资质的绿化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管理,对于一般规模的路段由局基层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须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机械。

  第十八条 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文明样板路及GBM工程项目,巩固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成果,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省养公路人行天桥或人行通道的修建,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区公路(分)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同意后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主体工程修建费用由局补助50%,其余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等)由当地政府负责,局养护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计划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须建立三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计划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照议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也可直接委托局属施工队伍或所在基层养护单位进行施工。同时,为了合理节约投资,非招标工程的结算造价下浮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养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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