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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农业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深圳市农业局更名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农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 深渔政渔监[1996]37号)

各渔监(代办处):

  现将《深圳市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工作方案

  为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保障体系,共同抵御灾害,促进我市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粤水产[1993]390号、粤海水[1995]303号及粤渔监[1995]4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各渔业港区全面开展渔船船员人身平安意外互助保险和渔业财产互助保险。为此,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组织领导

  渔船船东互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入会船东的利益,以及渔业生产发展的社会保障问题。为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刘悦周

  副组长:丁修俊

  成 员:甘伟明 马世留 钟永强 陈福全 钟庚裕 林国礼 高志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渔监科。)

  二、机构设置注2(注2:此条原文为:

  二、机构设置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渔船船东分会广东经理部已在我市及蛇口、宝安、龙岗、南山渔监分别设立了代办处。各渔政渔监负责人同时担任所属代办处主任。各代办处的具体经办人是:市代办处扬大煜、蛇口代办处肖德富、盐田代办处陈文乐、龙岗代办处高志勇、宝安代办处陈玉翠、南山代办处林国礼。)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已在我市及蛇口、盐田、宝安、龙岗、南山渔政渔监站分别设立了代办处。各渔政渔监负责人同时担任所属代办处主任。

  三、财务管理

  会员费收据由市代办处统一向省协会领取,各代办处再向市领取。财务关系由各代办处与省协会直接发生。按省协会要求,各代办处应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互保费的专门帐户,将每天所收保费存入银行,每月结算一次,把净收入(保费收入减退保支出)分别按船员人身互保收入的80%、渔船财产互保收入的86%汇省部,其余为代办处提留的代办费,由各代办处包干使用。

  四、业务资料上报制度

  下列资料、报表,各代办处每月应报市代办处及省协会部:

  (一)互保登记表:

  (二)财务收支报表;

  (三)省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投保对象

  (一)渔船船员人身平安互保的投保对象

  我市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所有人、租船人或经营人,必须为其聘用的船员每人投保甲种保单2-3份,并可投保乙种保单(任选一种投保人数)投保1-3份;船东的随船出海人员和家属也应办理同样的甲种保单。

  (二)渔船财产互保的对象

  我市已在渔政渔监部门登记,持有适航证书的渔船,除下列情况暂不投保外,其他船只必须投保,暂不参加投保的渔船范围是:

  1.远洋渔船(回国后在国内生产的除外)、粤港澳流动渔船:

  2.机动船、无固定尾轴或无甲板舱室的沿海机艇、摩托艇;

  3.主机功率小于60马力的沿海小船、或大于500总吨的渔船和渔业辅助船;

  4.不具备营运油类危险品条件(未经检查认可)的渔业供(运)油船;

  5.沿海或内河半渔半农,安全生产陷于无人管理的渔船:

  6.检验时虽取得适航证书,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明显不适航的渔船,或船东对渔船安全管理放任自流,事故苗头多,经提出意见仍未整改的渔船。

  六、(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六、几项具体规定

  1.渔船财产互保价值及会费按附件2执行;

  2.深圳远洋渔业公司所属渔船及船员由市代办处办理投保;

  3.各代办处负责本辖区渔船及船员的投保。

  七、工作要求

  各渔政渔监站(代办处)应加大工作力度,主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渔民和村、镇领导的认识。自发文之日起凡本工作方案所列投保范围的渔船和船员都应投保,对应参加保险而未投保的渔船,按粤水产[1993]390号、粤海水[1995] 303号文的规定视为安全保障不足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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