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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下同)是乌鲁木齐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九。五”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但由于重建轻管等因素,导致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来源、投入不足、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了农村公路的投资效益,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0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也是广大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载体。为了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巩固建设成果,必须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乡(镇)、村配合”的农村公路分级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明确职责,分级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乡(镇)、村配合的管理养护机制,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核并上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办法。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各乡(镇)安排一名领导兼职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乡(镇)公路管理站根据情况配备若干名路管员,并配备摩托车等专用交通工具,经费从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列支。农村公路管理站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主要职责:负责区(县)道、乡(镇)道巡道及农村公路的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沿线单位和群众以民工建勤的方式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及路容清理工作;拟订上报区(县)道、乡(镇)道公路养护项目工程数量及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负责乡(镇)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并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管员的工作;指导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开展路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及小修工作,各建制村设兼职公路养护协管员1名,从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支付一定的报酬。

  公路养护协管员主要职责:配合路管员开展区(县)道、乡(镇)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及所属村道的巡道工作;协助开展路政工作;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村道的日常维护及小修工作。

  (四)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四、保障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一)养护资金来源。

  1.将原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交区(县)人民政府征收。所征收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如有节余,再用于区(县)、乡(镇)公路建设。按照“多予少取”的原则,尽可能按低的标准征收,不增加农民负担,具体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全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区(县)人民政府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不能满足日常养护需要的,应在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中适当予以安排,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6)292号)精神,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

  (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我市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农村公路本身特点,充分发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各族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行管理护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逐步推进科学、规范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养护效率,提升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可将相近项目捆绑招标,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

  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及养护标准,制定相应的养护标准,对养护成本进行测算,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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