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公安部关于机场安全检查人员佩带枪支问题的通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各机场安全检查站和边防检查站安全检查人员佩带枪支、子弹不尽统一。为了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应付紧急情况,现对机场安全检查人员佩带枪支、子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检查现场的检查人员不佩带枪支。现场警戒人员、带班人员可佩带手枪,在一般情况下带弹不装弹。

  二、飞机监护人员可佩带手枪,在一般情况下带弹不装弹。

  三、首都机场所有安全检查人员(包括现场警戒、飞机监护人员)一律不佩带枪支。

  四、在节假日或遇有敌情通报等特殊情况下,经当地公安厅、局批准,可增加佩带枪支、子弹的执勤人员。

  五、佩带枪支的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一九八○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六、各机场安全(边防)检查站要加强对武器弹药的管理,加强对佩带枪支的执勤人员的教育,严格做到执勤前发给,执勤后交回的制度,及时清点,防止丢失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