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站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 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一、为维护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站内:
1、持有车站托、取货票,经行装车间批准的;
2、持送伤、病、残旅客,经客运车间批准的;
3、经车站或车站公安派出所批准的;
4、来站作业,经车站批准的;
三、站内和来站作业的车辆,均凭北京站印发的统一标志和车辆“通行证”进出车站。
四、车辆进出车站,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车辆在站内行驶时,要服从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停靠;要注意安全,互相礼让,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禁止鸣喇叭,禁止超车。
五、站内作业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件齐全、有效;非作业车辆司机不得驾驶作业车辆;严禁在站内学、练开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列车启动或运行时,不得靠近列车行驶;
3、不得私自接送旅客和行包;
4、作业完毕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
六、非站台作业和经批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得驶上站台,不得进入货场和仓库。站内各出入口、站台以及旅客、行包拖车通道,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站内发生事故时,车站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处理,对可能影响列车安全运行的情况,要采取紧急措施,迅速解决。
八、违反本规定的,车站管理人员应予批评制止。拒不听从管理,打骂管理人员或无理取闹,影响车站秩序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处
相关文章
-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 ·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辆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市区违反机动车辆管理的处罚
- ·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失效]
- ·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失效]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厂内机动车辆建档检验工
- ·关于对气枪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 ·青岛市结婚迎亲车辆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
- ·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执行统一监制机动车辆保险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
-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机动车辆保险
-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