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关于北京站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 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一、为维护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站内:

  1、持有车站托、取货票,经行装车间批准的;

  2、持送伤、病、残旅客,经客运车间批准的;

  3、经车站或车站公安派出所批准的;

  4、来站作业,经车站批准的;

  三、站内和来站作业的车辆,均凭北京站印发的统一标志和车辆“通行证”进出车站。

  四、车辆进出车站,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车辆在站内行驶时,要服从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停靠;要注意安全,互相礼让,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禁止鸣喇叭,禁止超车。

  五、站内作业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件齐全、有效;非作业车辆司机不得驾驶作业车辆;严禁在站内学、练开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列车启动或运行时,不得靠近列车行驶;

  3、不得私自接送旅客和行包;

  4、作业完毕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

  六、非站台作业和经批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得驶上站台,不得进入货场和仓库。站内各出入口、站台以及旅客、行包拖车通道,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站内发生事故时,车站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处理,对可能影响列车安全运行的情况,要采取紧急措施,迅速解决。

  八、违反本规定的,车站管理人员应予批评制止。拒不听从管理,打骂管理人员或无理取闹,影响车站秩序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