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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为了方便旅客,充分利用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国内段的运力,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主权和严密监管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在我国机场候机条件没有大的改善和国内航班密度小的情况下,对搭乘国际航班入出境的旅客(以下简称国际旅客)和搭乘国际航班国内航段(以下简称国内段)旅客采取分厅候机,分道上下,行李分装分卸等措施。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逐步过渡到国际旅客入出境手续均在机场办理的办法。经国务院口岸办、中国民航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制定了国际航班国内航段载运客货及搭乘国际航班入出境的旅客办理进出境手续的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航班始发站实行国内段旅客与国际旅客分厅办理乘机手续和行李分装办法。

  1.搭乘国际航班国内段的旅客(包括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胞、外国人。下同),在航空公司国内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航空公司国际值机根据配载或离港系统控制中心的要求,向航空公司国内值机提供国内段旅客的座位布局,原则上应相对集中。

  3.航空公司国际值机在结关时,应把国内段旅客(包括国际旅客)人数通报给海关和边防。

  4.国内段旅客在办完乘机手续后,在国内航班旅客安检口办理安全检查手续,到国内航线旅客休息室候机,待国际旅客登机后再上机。

  5.国内段旅客的行李应单独装箱或分仓装载,并在集装箱上标明国内航段,如北京——上海航段,可标明“PEK——SHA”字样。

  6.航空公司行李室要严格按照配载指定的装机位置装机。

  7.航空公司配载要及时拍发装载电报,将国内段旅客行李的装载位置告到达站。

  8.乘务员在飞机落地前,应向旅客广播,提醒国内段旅客下机后,按引导标志凭国内航段登机牌进入国内行李厅领取行李。

  二、航班到达站实行国内段旅客与国际旅客分流和行李分卸分送办法。

  1.到达站应在旅客通道设置醒目的国内段旅客引导标志。

  2.航空公司或机场要派专人负责引导。

  3.到达站配载收到装载电报后,应立即将国内段旅客行李装载位置通知行李进港调度。

  4.飞机到达后,航空公司行李室应按始发站通知的位置及时将国内段旅客的行李卸送到国内进港行李厅。

  5.到达站如因故未收到始发站拍发的装载电报时,航空公司行李室应将国内段旅客行李分检后运送到国内进港行李厅。

  三、国际旅客办理入出境手续的办法。

  1.国际旅客办理边防检查和卫生检疫手续,入境在第一入境站办理,出境在最后出境站办理。

  2.国际旅客入境携带的手提行李在第一入境站办理海关手续,随机托运的行李在终点站办理海关手续。

  3.国际旅客出境随机托运的行李在始发站办理海关手续,手提行李在最后出境站办理海关手续。

  四、航空公司乘务人员在国际航班降落前,要通知国际旅客在最后出境站和第一入境站下机时必须携带全部手提行李,办理海关手续。

  五、始发站航空公司应将载运的国内段货物在舱单上列明;到达站货运部门负责在飞机抵达后及时按舱单将国内段货物卸下。

  六、国际航班在第一入境站和最后出境站经停的时间,波音747飞机不少于一个半小时,其余中型飞机不少于一个小时,海关等单位应尽量简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

  七、由于所有入出境旅客手提行李全部改为在第一入境站和最后出境站海关办理检查验放手续,海关检查场所如需作相应调整,有关民航局在条件允许时应给予支持。必要时,当地口岸委(办)要组织协调。

  八、各地有关单位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如因不执行本办法而导致国内段业务无法继续经营时,地方口岸办有权向有关单位指出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可上报国务院口岸办商海关总署和民航局协调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九、为了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便于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海关如需随机监管,有关航空公司应提供便利。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口岸办、民航、海关等部门应根据本口岸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方案,力争在两个月内开办国际航班载运国内段客货的业务,并将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口岸办、海关总署和中国民航局。

  十一、本通知下达后,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85)署行字第661号《关于民航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的联合通知》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实施后,国际旅客要分两次办理海关手续,请有关航空公司和各地海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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