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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二)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
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
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两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三)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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