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黑政发〔2004〕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以东,距伊春市火车站13公里处的林都附近。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为3C,跑道长21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1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500平方米,航管楼(含塔台)面积500平方米,站坪面积101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通信、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建设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090万元。资金来源为: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3000万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其余部分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开辟欧亚新航行系统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建设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
-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
-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