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4)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