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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编号:CNCA—02C—066: 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8 收费

    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附件2: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是指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安装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结构形式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1.2 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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