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运人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发送、到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铁路正线(区段)已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仅办理超长、集重货物的除外);
(二)发送、到达作业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须经验收合格并已开通货运业务;
(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在其每条铁路正线(区段)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路正线(区段)开通使用并办理普通货物运输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线路名称、起讫站、全长、线路等级、线路类型(单双线)、线路允许速度、电气化接触网最低高度、最小线间距、最大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最大外轨超高值、钢轨类型、最小道岔、桥梁数量、隧道数量等铁路正线(区段)基本条件的有关材料;
(四)铁路正线(区段)全线超限车固定通行径路上的桥隧和其它设备及建筑物综合最小限界,以及侵限设施设备现状及整治措施;
(五)铁路正线(区段)全线超限车固定通行径路上的桥涵类型、数量、承载能力(活载系数及允许通过超重货物等级),以及病害桥涵现状及整治措施;
(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七)相关业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限界管理、线桥涵承载能力管理、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作业程序及其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结合实际制定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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