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赔偿请求被判决驳回。
2007年8月23日晚上19时,司机兼车主张华兵,江西省南昌市人,无业。小轿车在南昌市广兰大道玉屏路以南段由南往北行驶,遇打工妹王芳,江西省贵溪市人,无业。骑自行车由东往西横过马路,小车右侧与骑行的自行车左侧相撞,导致王芳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发生的医疗费4000余元张华兵已支付。次日,张华兵向王芳书写协议,同意住院期间计算王芳二个人的护理工资和伙食费每天130元,张华兵支付了1500元。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张华兵承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大队委托,南昌市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对王芳做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由于双方就残疾赔偿金等不能达成协议,故王芳诉讼法院,要求张华兵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庭上王芳诉称:2007年8月23日晚19时,张华兵违章驾车,把骑自行车的王芳撞倒,导致王芳住院及伤残。要求判令张华兵支付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3万余元。
张华兵辩称: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经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另外还给付了1500元现金。原告主张的鉴定结论系没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该伤残等级应不予采信。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害人予以赔偿。但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系无资质单位出具,因此,原告要求法院支持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于法无据,原告可经过相关程序鉴定后另行诉讼。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费,被告已经自愿给付,该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诉讼证据不足,其要求支持其伤残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等,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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