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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起纠纷 大货司机"超期"拒赔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大货车被轻便摩托车撞后负次要责任,骑摩托车人受伤要求赔偿,货车司机以已超过一年为由不同意赔偿。7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5.3万余元的30%,共4.6万余元和精神损害3000元。

    2004年5月,程先生驾驶轻便摩托车不慎撞上大货车尾部,使程先生受伤。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人因道路致右踝关节功能障碍和颅脑损伤并致神经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该交通事故认定为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2007年9月,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货车司机没有赔偿,程先生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万余元的40%,计8万余元。

    货车司机认为,从原告定残之日到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案从事发到交警部门出具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表明,之前双方当事人一直在协商过程中,诉讼时效期间也在不断地发生中断和重新计算。到本案起诉之日2008年2月止,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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