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事故现场 >
现场保护程序(2)
www.110.com 2010-07-08 14:39


(4)要求事主、目击证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听从公安人员的安排。
2、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
对于发生在室外的露天现场,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保护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包括犯罪分子实施侵害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侵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先把范围划得略大一些,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方法是:
(1)对于范围不大的露天现场,可以在周围绕以绳索或撒白灰等作警示标记,防止他人人内。
(2)对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临时中断交通,指挥行人或车辆绕道而行。
(3)对现场上重要部位及现场进出口,应当设岗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
(4)对院落内空地上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如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通道方便住户出入。
(5)当环境发生改变时(如天气),要对现场上易变的痕迹物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野外现场要防止牲畜、宠物进入现场破坏痕迹物证。
3、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无论是室内还是露天现场,对发现的尸体、血迹、手印、脚印、车辆痕迹以及被破坏的物体、作案工具或其他遗留物等,都要特别注意保护,以防止有关的痕迹物证受到损毁。
(1)利用标识的方法加以保护:在发现有痕迹物证处用粉笔等物圈划出来,以免痕迹物证被人为破坏。
(2)利用记录的方法加以保护:如在保护过程中必须移动现场物品时,可将移动前现场的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注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现场)。
(3)利用遮盖的方法加以保护:因气候因素影响可能使痕迹、物证受到破坏时,可以用脸盆、塑料薄膜等洁净的遮盖物将其盖住,但忌用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皿物品遮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