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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势在必行 需设投资者保护协会
www.110.com 2010-07-26 16:42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教授、博导。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和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

同时,还兼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取决于投资者的信心,而投资者的信心来自于基金业的公信力和稳定有效的基金法,因此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势在必行,也是迫在眉睫!”昨日,多次参与《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的刘俊海教授在接受《大众证券报》专访时明确表示,必须尽快启动基金法的修订工作,设立投资者协会,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律责任。

《基金法》修改势在必行

《大众证券报》:本报最新的基民满意度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数基民对于基金巨亏不满,同时认为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制度存在不足。与此相映证的是,3月初,包括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在内的“两会”代表也认为有必要修订《基金法》。而您作为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小组专家,在这部法律通过6年之后的今天,您是否觉得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

刘俊海: 2003年10月通过的《基金法》,至今已近6个年头了,对于基民投资来说,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不足的教训。比如,现行《基金法》对于基金公司内部的“老鼠仓”问题,没有很好的制度约束,“持有人大会”由于门槛较高,也是行同虚设,因此修订已经是迫在眉睫。同时,《证券法》、《公司法》已经在2005年修订了,因此《基金法》也很有必要做出必要的调整。

我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取决于投资者的信心,而投资者的信心来自于基金业的公信力和稳定有效的基金法,因此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势在必行,也是迫在眉睫!从全球的金融危机风暴来看,如果用够、用好、用足资本市场资源,也将直接对实体经济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老鼠仓”败诉折射监管漏洞

《大众证券报》:最近几年,在基金业取得明显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上投摩根“老鼠仓”事件诉讼以及相关的向托管行的追诉案件、上电转债事件、上海社保基金案、基金超额打新等,但是这些事件,投资者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补偿,您觉得基金在制度设计以及相关的法律上如何做修改?

刘俊海:“老鼠仓”案件的败诉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治理上的漏洞。基金体现的是信托关系,基金法规范的是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的关系,但是基民维权却往往比股民困难增加。首先,基金复杂的托管结构关系、信息不对称令基民维权困难重重。其次,基金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或者失误导致投资者损失,比如基金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营销员等人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如何问责?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

所以未来的《基金法》修订,必须进一步健全基金、托管银行的受托和管理责任,并且监管链条下延至所有人员,使得相关法律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法律责任要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均理顺。

建议设立投资者协会

《大众证券报》:证监会提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口号非常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投资者尤其是弱小、分散的基民的利益很难得到维护,您作为立法专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刘俊海:包括股民和基民在内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只有加大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才能真正让市场成为一个诚信、有公信力的市场,由于个人投资者包括基民是分散的弱势群体,为规范和繁荣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我认为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经济团体的作用,《投资基金法》应允许成立投资基金投资者协会和其他投资者组织,以便结成一定的组织对投资基金业的商事活动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小鬼当家”不可取

《大众证券报》:根据统计,最近两年以来,许多新基金的基金经理,许多都没有过从业经历,甚至连基金经理助理都没有干过,就直接上岗,这是一个令人忧心的事,您如何看待基金经理的无从业经历和频繁跳槽现象?

刘俊海:基金经理的跳槽现象和基金业的薪酬有关,频繁跳槽不利于行业稳定。而基金经理出现没有相关经历的上岗,则是对这个行业有极大的损害,因为对于这些“小鬼”,基民的信任度会下降。就像一个只知道理论,但是从来没有当过副驾驶的人,突然担任驾驶,并且带着一帮子人,这就很容易出问题。所以,未来也应该考虑设立2-3年的相关基金经理助理的从业经历门槛。

该变革管理费模式

《大众证券报》:基金业是否应该旱涝保收?这是投资者意见非常大的方面。根据《基金法》,基金不管业绩盈亏,均是提取1.5%的管理费,在2007年股市大涨时,该规定不利于调动基金积极性,在2008年业绩暴跌时,也和基金经理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否合理?未来会考虑修改吗?

刘俊海: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市场人士,还是研究人士,争论均很大。有人提出固定收费模式,有人提出收益和风险挂钩模式,但我觉得应该采取折中的模式,也就是固定收益加风险模式,固定收益部分是保障股市非理性下跌情况下,基金业的基本支出,比例可以定为0.5%左右,另外一部分则是风险收益,严重按照盈利状况来,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基民的投资成本,另外一方面提高基金经理的投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基民和基金经理的利益彻底挂钩,形成风雨同舟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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