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十四)基金的业绩
按《销售办法》的规定披露基金业绩。
(十五)费用概览
列明基金的费用,包括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十七)签署日期。
第二节 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
第十二条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外,招募说明书封面还应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节 绪 言
第十三条 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合同。
第十四条 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四节 释 义
第十五条 应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