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列明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列明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其他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 说明基金投资的有关内容,包括:
(一) 投资目标
(二) 投资方向
(三) 投资策略
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四) 业绩比较基准
列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简要说明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五) 投资限制
说明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按照《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投资组合报告。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第三十二条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本节内容。
第三十三条 列明"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等风险提示内容。
基金管理人不能列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列明本基金的业绩。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列明与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说明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三十五条 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
(一)估值日;
(二)估值方法;
(三)估值对象;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