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第十七条 列明主要人员情况,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三)如果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则披露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四)如上述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应在此披露。
第十八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包括:
(一)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承诺;
(二)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相关承诺;
(三) 基金经理承诺。
第二十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节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一条 列明基金托管人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托管基金总规模。
第二十二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说明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列明下列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其它机构。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第二十五条 说明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列明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第二十六条 说明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第二十七条 列明下列信息:
(一)募集方式:如上网发行/直销或代销;
(二)募集期限;
(三)募集对象;
(四)募集场所;
(五)封闭式基金核准规模;
(六)开放式基金约定预期规模的,应列明基金规模及基金募集金额达到预期规模后的处理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