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法 > 基金交易 > 基金交易方式 >
交易所化—中国基金产品与交易方式发展方向(4)
www.110.com 2010-07-26 17:17

  9.传统开放式基金固有缺陷与改进

  传统开放式基金的制度安排总体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组合投资、资产托管和信息披露是基金业繁荣的三大支柱。随着市场波动加剧,长期投资者受到频繁申购赎回的困扰。频繁申购和赎回导致基金增加了大量交易成本和冲击成本。开放式基金希望持有人长期投资,但长期投资者却为短线交易负担主要的交易成本。在申购赎回交易环节上,开放式基金存在低效、高成本的问题。目前开放式基金申购费是1.5%,赎回费是0.5%,一个申购赎回过程的交易费用是2%。从五年的中长期投资来看,交易成本和冲击成本足以侵蚀利润。而封闭式基金没有这方面的困扰,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容不迫、闲庭信步”地进行自主投资,从而大幅度提高投资效率并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开放式基金规模不稳定并不利于基金业吸引长期持续稳定的资金和投资者,也不利于长期稳健理财文化的形成。全球开放式基金都面临一个固有问题:可能面临规模的无限膨胀,规模膨胀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严重改变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带来投资效率低下的问题。开放式基金虽然保持主流地位,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其固有的缺陷,而这些固有缺陷恰恰是封闭式基金、LOF和ETF这些交易所体系基金的优点。

  10.法律法规与政策鼓励交易所体系基金发展与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基金法对于封闭式基金给出了明确定义,封闭式基金定义有三个要点:一是份额总额固定,二是不得赎回,三是可以上市交易。同样基金法也对开放式基金给出明确定义,开放式基金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份额总额不固定,二是份额可以申购和赎回。基金法也为基金行业的发展预留了创新空间,在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之外给出了其他运作方式基金的广阔空间。

  11.证券市场基本背景呼唤交易所体系基金

  从2009年以及未来几年来看,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以震荡为主要特征的发展时期。全局性的系统性投资机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交易性、结构性和策略性的投资思路将成为市场主流,注重安全边际,注重中短线波段操作。与此对应,交易性、结构性和策略性基金产品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和股票相比,交易所基金交易免征印花税,比较适合做短线交易和适度波段交易;交易所基金是价格交易,存在折价和溢价现象,如果折价买入,可以享受额外的折价收益。ETF基金和LOF基金还可以套利交易。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