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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
www.110.com 2010-07-21 14:56

 

 简 介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设立时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贸易和物流的发展。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尊重合同约定、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争议的原则,审理了大量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其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肯定,在国内外的航运、保险、贸易、法律等各界赢得了信誉,大大推动了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及海上事业的迅速发展。

  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据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个上述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免除了后顾之忧。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中国立法、司法、航运、保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照《仲裁规则》和《秘书处人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指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具有航运、保险、物流、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知名人士中聘任。除了法律专业之外,仲裁员的专业范围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船舶租赁、船舶买卖、船舶修理、船舶建造、船舶检验、船舶代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港务监督、港口管理、引航技术、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救助、打捞、拖带、海损理算、物流等领域,为保证公正地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为配合国家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方便航运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2003年1月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式在上海挂牌。2009年1月8日,经中国贸促会批准,海仲上海分会将同时启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仲裁院”的名称。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按照国际惯例,充分发挥中国海事仲裁优良品牌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海事法律服务工作。海仲上海分会可以独立受案和办案,这将极大地方便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当事人参加仲裁,减少他们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此外,海仲还在天津、大连、宁波和广州几个主要的港口城市建立了办事处,初步形成了海事仲裁的网络。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海事仲裁的宣传推广和咨询工作,协助仲裁委员会在当地安排开庭。办事处不直接受理和办理案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于2003年5月8日起实施。该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是:渔业争议大多标的小;大部分通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解决,但由于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行政调解结果履行率较低;跨海区的渔业争议,由于争议双方对对方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不信任,往往争议久拖不决。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纠纷等渔业争议。

  随着现代运输方式的发展,传统的港到港运输已逐步被门到门运输所取代。传统的海运企业、货运企业纷纷成立物流公司,从过去单纯提供海运服务扩大到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在此背景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传统的受案范围已不能适应上述形势变化。物流企业需要一个集中管辖海陆空运输及物流各个环节争议的专业的、权威的机构,以便于物流争议的解决,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故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积极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由提供单纯的海事仲裁服务的机构转变为提供海、陆、空运输仲裁及其他物流仲裁服务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2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一家由物流专家、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专门处理物流争议的专业机构,受案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各种类型的物流或与物流有关的一切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具有四十多年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仲裁经验,拥有雄厚的人才储备,他们既懂得物流业务和技术,又熟悉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是处理物流争议的理想场所。用仲裁的方式由专业人士解决相关纠纷,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越性,又可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而且,由于物流所涉领域甚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加之物流本身专业性强,又属于新兴产业,这种现状很不利于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物流争议解决中心对其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纠纷。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有权受理海运,陆运(公路、铁路),空运,多式联运,集装箱的运输、拼箱、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代理,物流信息管理,运输、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陪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服务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物流合同各方只要在其合同中载入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即产生选择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6层

  邮编:100016

  电话:86-10-64646688

  传真:86-10-64643500,64643520

  Email:cmac@cmac.org.cn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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