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1月7日报道 直到2004年12月30日拿到一审判决书,半年来,女会计蔡美云一直生活在去年6月1日发生的那起3万余元公款被抢案件的阴影和疑问之中。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蔡美云,令其赔偿遭抢损失。(本报2004年7月29日曾报道)然而,这个决定得到了正反两方面的反应: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撤消公司决定、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却是维持公司决定。
发生在“六一节”的抢劫
如果不是在2004年”六一“儿童节那天遭遇抢劫,蔡美云可能还在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继续当个愉快的会计。
6月1日,巨星公司派蔡美云和李桂花取钱。下午3时30分,蔡美云从芙蓉中路华菱大厦的中国银行营业处取款出来后,将装钱的红色皮包放在电动自行车踏脚处。突然,一个人冲了过来,抢走皮包,包内有公款31300元及蔡的个人证件和几百元私款。据李桂花描述,当时她走人行道,蔡美云走骑车道,在芙蓉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她就看见一辆摩托车跟在蔡美云后面,一个年轻男子不断弯腰试图抢蔡放在踏板上的包,她于是大声叫蔡美云,但由于芙蓉路车流量很大,蔡好像没有听见她的话。等她赶了上去,那男子已经抢走了包并往天心阁方向跑了。
“我把包放在前面踏板上,是因为可以随时关注和看着皮包。”蔡美云说。由于缺乏线索,警方虽然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抢劫者一直没有落网。
仲裁:履行职务遭抢公司承担损失
6月14日,巨星公司作出了“关于开除蔡美云的决定”:“鉴于蔡美云同志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研究决定如下:从即日起开除蔡美云,所有损失由蔡美云赔偿。”
蔡美云无法接受这样的决定。7月18日,她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撤消公司的开除决定,支付其在外派深圳工作期间拖欠的10474元工资和在长沙拖欠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3163元,补办各种保险。
9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申诉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到抢夺,公司要求申诉人全额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不足,被诉人应为申诉人交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撤消了巨星公司的开除决定,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裁决巨星公司支付蔡美云拖欠工资9047元、交纳保险费。也就是说,仲裁委认为,被抢经济损失应由巨星公司承担。
法院:开除决定“合理合法”
巨星公司也诉诸法律,2004年11月16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巨星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称:“蔡美云在去银行汇款的过程中,极不负责且严重失职,致使31300元现金被抢走,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全额赔偿。”而蔡美云则辩称:“我是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意外遭人抢夺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这项损失是由他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所以这项损失不应由我承担,公司也不应因此开除我。”
2004年12月30日,法院向蔡美云送达一审判决书:“蔡美云在巨星公司工作期间,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公款被抢,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巨星公司对蔡美云作出开除决定“是合理合法的”。该判决书判决巨星公司补办社会保险,但是没有提及被仲裁委确认的被拖欠工资,同时,维持了公司的开除决定。也就是说,3万余被抢公款要蔡美云来赔。
“相同的证据,相同的事情,为什么法院的判决和仲裁委的仲裁完全相反呢?”拿着判决书,蔡美云非常疑惑。蔡表示,她将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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