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机构 > 经济仲裁委员会 >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www.110.com 2010-07-21 14:56

  简 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

  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业务,并进一步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一切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1956年4月成立之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随着我国经贸形势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需要,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和2005年先后六次修改并完善其仲裁规则。1988年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是由于实施了30多年的仲裁规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需要而作出的决定。1994年和1995年仲裁规则,是由于199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而作出的相应修订。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国内仲裁机构均可以受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仲裁委员会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仲裁委员会1998年和2000年仲裁规则对受案范围进行了修订,2000年仲裁规则将受案范围调整为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

  为了进一步增强仲裁委员会的竞争力,不断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影响,促进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突出仲裁的独立、公正和高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进行了第六次修订。2005年仲裁规则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以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地进行,加强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增强机构对仲裁员及仲裁案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

  现行的仲裁规则于2005年1月11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六章共71条。

  关于规则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关于程序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均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