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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4)
www.110.com 2010-07-13 17:47

       二是形式和程序违法。法律法规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提出了特殊的程序要求,比如,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地方行政规章须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凡抽象行政行为没有依据法定形式和程序作出的,均视为形式和程序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三是目的违法。制订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悖离上述目的,滥用抽象行政行为制订权,即构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违法。四是内容违法。确定行政职权和分配权利义务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抽象行政行为在设定上述内容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比如,法律已经对违法行为确定了行政处罚的范围,而行政规章却又另行规定了处罚,则可视为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违法。

  3.形成损害事实。抽象行政行为侵夺法定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对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形成了损害事实,是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又一构成要件。这种损害事实有两种表现:一是预设的行为规范破坏了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任何一方在数量上的增加或者减少,都会相应地引起另外一方在数量上的减少或者增加,从而破坏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二是抽象行政行为预设违法的行为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付诸实施,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了实际损害,使其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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