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几天前,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接着,媒体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看来,劳动者的利益越来越受到关注和保护了。
且慢,把《劳动合同法》视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神,未免有些“误读”。 吴邦国对即将展开的执法检查有个讲话,他说:“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部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该法是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希望通过这次检查,重点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以充分体现该法的立法宗旨,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注意,《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第一是“调整劳动关系”,第二才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得看明白了,别会错了意。
据我所知,在很多企业里,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里,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实行8小时工作制,不实行每周休息两天,是很普遍的现象。人大常委会即使不进行调查,也应该心里有数。问题是,人大也好,劳动监管部门也好,其他任何有执法检查权的部门也好,即使天天查,月月查,什么事都不干,光是做这个调查,调查了又能怎样?
比如,《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还有,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资料里说:“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两条其实都等于零。2月1日早已过期多时,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多的是,有哪个打工者敢站出来要求企业发双倍工资?因为不提此事,目前的这份工作尚可以保住,一提,这份工作肯定就没有了。其原因何在?是政府的态度不够强硬还是打工者的腰杆挺不直?我有些搞不明白。
- 上一篇:两部门负责人回应劳动合同法四大热点问题
- 下一篇: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六大创新
相关文章
- ·与俩单位有劳动关系 被辞劳动者获赔双倍工资
- ·用工不签书面合同应向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
- ·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沈阳第一案”一审劳动者
- ·建立劳动关系不定合同 被裁员工索双倍工资胜诉
- ·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 ·HR盗窃劳动合同,公司遭双倍工资索赔
-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理由多” 支付双倍工资仲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败诉案
- ·用工未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 ·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败诉案
- ·劳动者工资共决:和老板谈工资,谁来谈?怎么
-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 ·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给他人
- ·业务提成款是劳动者的工资吗? 业务提成的法律
- ·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被判双倍工资赔偿33万
- ·劳动仲裁劳动者胜诉率下降,口头约定工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