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徐某诉被告安徽天祥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被告给付原告1924.14元、经济补偿金1350元、双倍工资2374.14元,计5648.28元,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障缴费手续,缴纳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应属于被告缴纳的养老、医疗、费。
被告安徽天祥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聘用原告担任其出纳会计一职,月工资900元。2008年初,被告告知原告将调整其工作。4月18日原告在《出纳员工作交接书》上签字时,因对该交接书中“因故离职”有异议而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就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向全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门裁决双方当事人,由被告在裁决书生效之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交付给原告;被告自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2个月零3天工资计1841元;被告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到全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缴费手续,缴纳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应属于被告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驳回徐某其他申诉请求。
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原、被告之间于2007年10月15日建立起劳动关系。《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反诉中要求对原告罚款,提出的反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发给原告的聘书即是劳动合同的抗辩主张, 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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