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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用工合同 切莫“有头无尾”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王义明(化名)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某物业公司工作。为此,他一共签了2份合同。一份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期为2年。一份是与物业公司签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蹊跷的是,后一份用工合同中,合同期限只写了从何年何月何日开始,何时结束只字未提。因该条款为物业公司所填,王义明担心追究太多公司会反感,便没多问。

  2年过去,王义明与派遣公司的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但物业公司仍用着王义明,双方也未再签其他合同。正当王义明感叹遇到一个好东家时,物业公司通知王义明:因经营不善,第二天不用再来上班!王义明一时无法接受,经咨询后提出,走人可以,但物业公司要支付自己在公司工作4年时间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2年的社保。物业公司对此一口回绝:王义明和自己并没有,只是派遣关系,补偿金不可能,社保也没门。

  王义明和物业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如被辞退,他可向谁主张哪些权益呢?

  【律师意见】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

  当初“有头无尾”的合同,正是今日纠纷的根源!

  针对这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应看到,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人员、接受派遣的单位三方主体并可签订三份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的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即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之间为劳动关系,接受派遣的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之间为用工关系。本案中三方之间前两年的关系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特征,因此,此时劳务派遣公司与王某之间为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为用工关系。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王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后,物业公司仍用着王某但其既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劳务派遣协议,也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虽对结束时间只字未提,但仅一份劳务派遣用工协议不能达到继续维持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效果。故两年后,三方之间不再具备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特点。在该期间,司法实践当中倾向于认为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除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本案中,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了一年,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并视为双方已订立。因此,王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向物业公司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其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仅凭“经营不善”的说法很难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具有合法性。故王某也可以选择向物业公司主张违法并要求其支付两年工龄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当然这两年的社保王某也可要求物业公司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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