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6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物业公司提供的都是两份,于是怀疑该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本人。经调查了解,该公司于2004年底与二十名劳动者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于2005年1月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劳动合同鉴证,但是该公司确实一直没有将劳动合同交还给劳动者本人一份,且公司的这种做法已经延续多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出公司的错误做法,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在十天之内将属于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本人。但是该公司认为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将会放入劳动者的档案资料中,不需要交到劳动者本人手中,况且公司已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因此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不以为然,没有在十天内整改到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之间建立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违反第十条规定,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约定保守或者竞业限制的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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