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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000元员工因拒签600元合同被辞退
www.110.com 2010-08-18 14:51

本报讯 (记者 黄海林)两名有6年多工龄的老员工因拒签不公平被厂方辞退,之后他们将厂方告上了法庭。近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厂方需支付两名工人经济补偿金等合计6万余元。

    缩水工人举报

    这两名工人分别名叫廖仁高、王师江,是广东惠州市华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卓公司)的工人,均任职工模部技术员。廖、王两人分别于2001年3月和2002年11月份进厂,入职以来,华卓公司一直未与包括他们在内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15日,厂方拿出拟定的合同文本要求众员工签字,其中工资条款中的工资数额是每月600元。

    廖、王两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每月600元工资数额,与他们之前实际每月3000元上下的收入相距甚远,于是拒绝签名。此前,廖、王等员工还以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于是向劳动部门举报。

    2007年12月17日,华卓公司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用公告的形式解雇了廖、王两人。华卓公司认为,每月600元的工资条款并未违反的规定,而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判决厂方赔偿6万余元

    随后,廖、王两人向惠州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仲裁结果为: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费,但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请求。

    廖、王二人不服,上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26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单方改变双方之间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条款,而又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雇员工,应依法支付廖、王两员工补偿金(按2006年12月—2007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以及相当于补偿金50%的赔偿金,总数额合计6万多元。

    ■法院观点:薪酬有变须协商

    惠城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厂方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要求与廖、王签订劳动合同,而廖、王因不同意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件而拒签。从合同拟定的工资数额来看,确实与廖、王未订立合同前的实际收入相差很大,明显不公平。而对劳动报酬的变更是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应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予以变更。厂方按每月工资600元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其不能以拒签为由开除员工。鉴于此,厂方解除与廖、王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工资缩水工人拒签合同》追踪

    33工人拟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讯 (记者 黄海林)宝华塑胶玩具(惠州)有限公司合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附加“本人自愿放弃社保”等条款,部分工人拒签被厂方辞退(详见本报4月1日相关报道),该事件引起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记者昨日获悉,该局已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成厂方规范并重签劳动合同。

    昨日下午,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钟欢彪告诉记者,针对宝华塑胶玩具(惠州)有限公司员工反映“工资大幅缩水”、“否决以往所有工龄”等问题,4月13日,该局局长梁沛林率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调查,要求厂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钟欢彪说,该公司与工人签合同只签一份、合同工资低于博罗最低工资标准等做法,均属于违法行为。目前,该局已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成厂方规范并重签劳动合同。

    钟欢彪表示,工人们反映加班费、社保等其他问题,部门也将进一步跟进调查处理。

    昨日下午,宝华塑胶玩具(惠州)有限公司陈健忠、周全等工人告诉记者,此前厂方已以“不愿意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下发通知解除了10余名工人劳动关系。目前已有33名工人正式委托律师,近日将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我们将通过法律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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