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4)
www.110.com 2010-07-06 09:41
(四)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卫生部门对公费医疗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五)《规定》第十一条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康复器具、丧葬费等已由责任方负责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包含一次性的残废补偿金和一次性的抚恤金。若事故责任方赔偿金额已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或一次性的抚恤金;若一次性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可补给差额。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职工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六)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级至四级残废,享受残废退休金后因病死亡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发给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但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七)残废退休职工,凡易地安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因工出差的规定报销。残废退休职工,易地安家后,在保留其原退休金额发放基础上,每年按居住地所在市、县企业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长的金额按30%增加。
(八)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在抢救过程中,医疗未终结前住院护理费,由单位支付;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后,所需护理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九)离退休人员再聘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未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支付;交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离退休金不重复享受。
(十)破产企业和合同期满不再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金不足十年的,应为因工死亡供养亲属一次性交清其至丧失供养条件时止所需的工伤保险费用给社会保险机构,供养亲属中父母供养年龄均计算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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