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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工伤事故认定案中看当事人对“采石权”(2)
www.110.com 2010-07-06 09:50

     如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时,对构成土地的石料(妨碍土地开发使用需被平整的部分)在处理上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自己雇请工人切取出后出卖(由于未切取出前属于土地的构成部分,不具有民法上物的独立性,故不能作为交易标的)或者用于修建等用途;二是允许其他采石商开采,双方协商对价。第二种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为采石商设定采石权作为其应获取的交易对价。再结合本案开发公司与刘某之间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开发公司为刘某设定了在开发公司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采石料的采石权,开发公司获取的对价是无需再为平整土地支出其他费用的消极收入和10000 元“地坝费”积极收入;刘某获取的对价是在该片土地上开采石料的“区域采石权”。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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