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填写工伤认定表,并将有关材料直接交所在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然后,由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整理,按正(原件)、副本(复印件)由A4纸装订成册上报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出勤卡(纪录)、出入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一寸免冠照片2张;
(5)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
(7)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的调查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二>需配套的其它相关材料:
(1)旁证材料;
(2)用人单位的举证材料;
(3)律师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
(4)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车辆驾驶复印件。
<三>其它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索取的调查笔录证明材料,以及举证单位的举证材料,索取材料单位和提供材料的单位均应加盖印章。
3、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以及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纪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4、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先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派工作人员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对上报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的材料,应及时告知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正后,明确受理日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意见告知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工伤申请方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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