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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摔残 新司解助南阳农民获赔48万(2)
www.110.com 2010-07-06 09:52

    辽宁省路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审理认为,辽宁省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远东公司承包,远东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生产事故,对此,辽宁省路桥公司首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六万多元的赔偿仅仅解决了孙宏涛的医疗费,而最大的问题是:他自己的后半生,他60多岁的老母亲、13岁的儿子和两岁的女儿的生活怎么办?

“解释”雪中送炭

    二审宣判后不久,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并于今年5月1日始实施。孙宏涛让家人推着自己找律师咨询,律师为孙宏涛详细阐述了这个司法解释:一、如果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过去只赔偿生活补助费,新司法解释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三、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因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

    听完解释,孙宏涛心里升起了希望。

    2004年6月17日,出院不久的孙宏涛第二次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令辽宁省路桥公司、远东公司、王某和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残后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9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孙宏涛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也被作出,结论是:左下肢伤残四级、右下肢伤残十级,日常生活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需1人。

获赔有理有据

    2004年7月至11月,法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1.李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辽宁路桥公司、远东公司、王某、李某非法将工程层层分包、转包,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得到落实,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原告孙宏涛在事故中无故意过失,不承担责任。4.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计算20年,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年,结合四级伤残补助费应为96965.68元;定残后的护理费应自定残后计算20年,定残后的护理费用为10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由南阳市肢体康复中心证明,使用国产普及型支具和轮椅符合伤残现状,单价合款32000元,更换周期为四年,考虑人均寿命和原告年龄以定残之日计算20年为宜,残疾辅助器具费160000元;鉴定检查费733元;精神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以35000元为宜;原告母亲的抚养费为12354元;原告女儿孙梦燚2002年6月16日出生,抚养费为39532.80元;原告儿子孙梦凡1990年10月18日出生,抚养费为10706.80元;原告继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用应自上案截止时间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5020元,继续治疗期间共住院238天,护理费为7140元,营养费为1190元,伙食补助费2380元,交通费经审查合理部分为200元。以上共计479222.30元,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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