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但秀英急着沿铁路线抄近路上班,却被火车撞成重伤。按照国务院《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那么,火车是不是机动车?日前,金牛法院在这起行政案件中突破性地理解“火车属于机动车范围”,从而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日,金牛法院行政庭的陈庭长表示,这个案件非常特殊,在全国范围内都少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但秀英是铁路服务公司的一名清洁工,负责列车的清扫保洁工作。去年6月17日上午8时40分,但秀英从住地前往成都火车北站上班途中,当沿铁路线走在天回镇和火车北站之间时,被途经的1433次列车撞倒,经诊断,脑部、颅骨、双膝都不同程度受伤。
9月15日,但秀英向成都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15日,市劳动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不予认定。但秀英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省厅撤销了市局的决定书,市劳动局在今年2月16日认定但秀英属于工伤。这下铁路服务公司不服了,他们向省厅要求行政复议,得来的是省厅“维持”决定。今年7月14日,服务公司向金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肯定“上班途中”
服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的理由是,清洁工每天只被安排一次上车清洁工作,而所上车次和时间都将提前告知本人,如果没有按时到场,视为缺勤,当天不再安排。2004年6月17日早上7点30分整队派工时,但秀英没有到岗,她的工作已经由他人替换,但秀英当天无需上班,即便上班,也无需行走铁路线。根据《铁路法》的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如造成人身伤亡,应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服务公司坚持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件审理中,但秀英作为第三人出庭,她表示,当时行走铁路线是迫不得已,因为车站通勤口不是随时允许职工通行,不准通行时只能走铁路线上班。事故发生当天,火车晚点,所以就晚点来上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但秀英违法在铁路沿线上行走也好,违反劳动纪律迟到也好,都不能排除因列车延误而急于抄近路走铁路线赶到单位上班的可能性,因此,但秀英是在上班途中。
火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为工伤”。而法律对机动车的定义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虽然火车不应该属于机动车,但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而言,应对机动车的范围作更宽泛的理解,该案件中的火车应该属于机动车范围。法院最终判定但秀英属于工伤,维持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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