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王东梅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赋予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在签订放弃经济补偿金协议时应当慎重,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
【案例】
王先生是大连一建筑公司的工程师,他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到第四年的时候,公司因为经济出现问题,便与王先生协商。由于双方关系较好,王先生与公司解约的同时还签署了一份放弃自己1万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
事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便找公司领导,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领导认为,王先生已经签署了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就没有权利再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了。王先生很生气,于是到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依法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
【解读】
王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应当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是否有效,这要依据签署该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由隶属性关系转化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只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就发生效力。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真实意思的表示下签订的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是有效的。
若用人单位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就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这时,用人单位是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金,这一行为侵犯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另外,王律师认为,即便是劳动者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但如果劳动者在签署放弃经济补偿金协议时,不知道具体的赔偿数额,那么,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就存在着瑕疵,该协议属可撤销合同,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先生与用人单位签署放弃经济补偿金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并明确地知道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且是在其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王先生已经放弃了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因此他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特派记者刘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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