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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解除劳动关系”让企业输了官司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目前,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中,确认双方事实是适用相关法律的一个基本依据。因而,在这一类案件中,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但读者想到没想到,既有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会有它相反的一面??“事实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类劳动争议案,我们平时介绍的虽然较少,但在实例中,却是不断地增多起来。这一类案件,有的责任在员工;也有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不管怎样,双方当事人不能以“事实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来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欲辞人 企业步步施压

  D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2月底,该公司向员工宣告,公司股权转让,机构重组,新股东拥有公司70%股权。2004年3月中,D公司召开全体管理人员大会,宣布了人事任免通知。这次人事任免,新任管理干部11人,降职2人,撤职1人。到2004年7月,原公司管理层8人中有6人离开了公司,原总经理离职。除了作为中方企业代表的副总经理仍留在原岗位上外,原有中、高级管理人员被全部更换。

  原部门主管魏青(化名)就是在这次人事任免中遭到免职的,他所在的技术部被撤消,他没有岗位了。

  魏青是1994年8月到该公司应聘为技术部主管一职的,他最后一次续签是在2002年1月4日,终止时间为2004年12月底。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他为技术部主管。

  公司免去魏青职务后,很快收回了他的办公室,一个月后,又把供他工作用的汽车收回。有鉴于此,魏青向公司新任总经理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按《》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收到魏青的书面报告后,告知魏青说:“从明天起,你不用上班了,公司会认真研究给予答复。”但是在 12初,公司新任总经理却签署了对魏青进行有关企业文化学习培训的决定。这个文化学习培训没有人员组织,没有任何培训内容,所谓学员被安排坐在一间空屋子里成天没人理睬。而且,从这一天起,公司停发了魏青工资、奖金和等一切待遇。

  显然,事情已经无法挽回。2004年4月下旬,魏青将公司法人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一、确认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

  二、裁决公司向本人支付以下各款:(1)合同违约金;(2)10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3)公司机构重组后欠发工资,以及因拖欠工资给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支付原岗位职务工资至诉讼终结。

  三、裁决被告补缴自2004年5月至诉讼终结为止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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