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高工拒绝复工
王建伟在开封仪表厂工作了29年,对仪表厂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他不想离开他的岗位,不忍离别朝夕相处的同事和战友,但他也无法接受厂方的“霸王协议”。面对厂方的处理决定,经过走访和咨询,他作出了痛苦的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3年5月8日,王建伟向开封市劳动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在申请中,他没有要求撤销仪表厂对他的处理决定,而是要求厂方支付单方面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王建伟认为,开封仪表厂制定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未按照规定与职工协商,也未按照规定体现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是一份违法协议。开封仪表厂以拒签此协议为由,单方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仪表厂应支付其经济补偿费和经济赔偿费,除此之外,还要求厂方赔偿其精神及名誉损失费 1万元。
厂方称,开封仪表厂属高科技企业,技术含量高,为保护企业技术机密,制定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不妥之处;至于王建伟提出的经济补偿,厂方在工资改革分配中对技术、销售、生产人员已经给予倾斜,已经体现了经济补偿。王建伟拒签“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厂方解除了与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仲裁开庭时,仲裁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悬殊,双方没能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 6月30日,在仲裁部门即将作出裁决时,开封仪表厂却下发通知,撤销了《关于对王建伟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通知王建伟从7月1日起恢复与王建伟的劳动关系。
王建伟对此哭笑不得,认为自己是否恢复与仪表厂的劳动关系不能全由厂方说了算,厂方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的通知仍是一个“霸王协议”,其目的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因此,王建伟没有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却以厂方的通知为依据作出仲裁裁定,该裁定称:鉴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事实已不存在,经本庭合议,决定撤销此案,终止审理。
依法起诉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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