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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险制度反思与选择(2)
www.110.com 2010-07-02 17:50

  5、安全投入不足。由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薄弱,许多单位安全投入明显不足:一些基础性产业过去一个时期有关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欠账太多;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参差不齐,一些国有大企业,装备技术既有现代化水平的,更有五、六十年代水平的;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因陋就简起家的,在安全生产方面本身就先天投入不足;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一些私营、个体的矿主、业主见利忘义,要钱不要命;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投资者为了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在生产投资和厂房等基本建设中忽视对安全配套设施的投入,尤其是一些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简单的加工作业,他们租用一些简陋厂房,购买陈旧过时的机器,雇用廉价劳动力,采取“赚到钱就走”的方式,在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和卫生设施方面不愿投资。这种短期化行为,导致一些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安全条件差、职业危害严重,从而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此外,企业主管部门干预企业内部事务的能力也在不断下降;由主管部门集中控制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已不复存在;由企业法人决策的安全生产投入极度萎缩,有资料表明,有半数以上的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放松了安全管理,主要表现为市场对企业财力、人力导向的影响下,安全生产投入枯竭;岗位职工的安全操作行为被计件工资或任意变更工种冲击掉了;安技部门及人员受机构调整的影响而被削弱。

  6、安全意识淡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较低,劳动者整体素质不高,特别是安全文化素养较差。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也增加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难度。有的企业非法生产经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尤其是一些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少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带病运转;不少企业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存在着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同时,全国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劳动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及灵活性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劳动力供大于求,且安全意识淡漠,求职心切,忽视自我安全保护,加之企业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和劳动力的流动性与劳动力的素质差等原因,均给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带来严重问题。

  7、改革进展缓慢。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过了40余年的实践,于1996年重新作了较大的调整(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截止1999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数达3960.3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7.1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伤保险覆盖率为37.8%,城镇集体企业工伤保险覆盖率为3.6%,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工伤保险覆盖率为61.2%(这类企业多在沿海城镇,而这些地区普遍参保率高)。⑤一些高风险的行业或大型企业并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距《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要求的“覆盖境内所有企业的劳动者”相距甚远。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主要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绝大多数地区工伤保险不包含乡镇企业,而城镇集体企业、外资和私营企业,大多数没能参加。而这类企业的职工中又缺乏,或订立“生死合同”,或发生工伤事故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因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因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资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8、被政策遗忘。“农民工”在二元经济及严格的户籍制度束缚下,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城镇务工,却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福利,如住房、各类补贴等(且殃及子女);虽在“做工”,却干着最脏最苦的活,而且多数人不在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保护之列;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不对他们提供保护。由此就发生了这样一种怪现象;一方面农民工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而成为伤亡和职业病的主体,另一方面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往往又由于缺少必要的技术知识及安全常识的教育而成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当然,这种做法并非政府的本意。各类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出现了上述偏差。还有不少企业借用工制度不完善之机,将有害作业向临时工、农民工转嫁、采取短期劳动合同工的办法,招收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本企业职业危害最严重、劳动强度最大、最不安全的作业。而这些企业又往往没有给这些农民工、临时工以政府规定的、合理的社会保险,他们利用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等具有迟发性和长期潜伏期的特点,将合同终止期限限制在职业病症状出现之前,从而把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工人推给了社会或其他企业。而流散到社会或返回乡村的职业病人由于得不到国家规定的劳保待遇或享受工伤保险,不少人不得不将辛苦劳动所得又全部花在治病上,严重者甚至会致倾家荡产!

  三、未来发展取向:“标”、“本”兼治

  整顿与治理,关键在后者。而治理,关键还应是治本,或是标本兼顾。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及时通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处理依法追究责任,那都是应该的,毕竟我们正在逐步走上依法治国之路,而且要实行科学管理,走现代化之路。为杜绝小煤矿事故多发的现象,进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那更是应该的,毕竟那是以数以千计的矿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生命为代价的,但也仅是“亡羊补牢”。因而上述只能算是“治标”。要想加快安全生产的步伐,尽可能地减少事故及职业病,还必须“治本”。

  1、加快法制步伐,加大监督力度。安全立法可以在各个领域、以各种形式、各种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立法条款和政府控制的目的在于避免技术生产导致的事故或危险,预防可能的损失。对于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改变不卫生状况,实现本质安全化,使劳动者健康地从事各项生产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2、完善“预防——保险(补偿)—康复”的工伤保险体系。工伤保险的最直接目的是以国家立法为手段,对生产、工作中造成职业伤害的当事人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收入保障等。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就是生产活动。因而,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在作业环境中的健康与安全就成为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虽然我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起步较晚,但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以下简称266号文件)中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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