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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险制度反思与选择(3)
www.110.com 2010-07-02 17:50

  在我国的工伤预防工作中,建立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督促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向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隐患的建议,是工伤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现阶段,工伤保险机构可以与安全卫生检测机构合作,委托他们定期到企业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不安全隐患。然而,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有些地区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资金,由安全监察部门掌握使用,这样做会是混淆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能及运行机制。安全监察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行政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的任务不同,性质也不同,资金来源渠道不同,两者的职能不应混淆。安全监察机构应通过财政拨款支持安全监督任务的开展,而不应该用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其经费的不足。

  此外,安全监察机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全标准、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追究事故责任人等,是“执法者”;而工伤保险机构是提供补偿的机构,将企业的钱征集起来建立基金,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遇到困难时,从基金中支付补偿,帮助其渡过难关,是“服务者”。但在工伤预防上,两者都需要检测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持。因而,安全检测机构应在工伤保险机构的监督下,使用这笔资金,完成工伤预防工作。

  也是一项很关键的工作。按原劳动部266号文件中规定,申请要先交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然后再由其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中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有些地方索性将工伤认定交由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增加不必要的管理层次,给职工造成不便,使得工伤保险机构即使想要提供快捷的服务也不可能。有的企业甚至由于害怕或逃避安全监察部门的事故罚款、追究责任,往往隐瞒事故,宁可与职工“私了”,影响了工伤保险的声誉和形象。

  我国工伤保险改革开始引进现代意义的康复事业,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及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是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的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模式的。

  发展康复事业特别是对于因职业伤害所致伤残人员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要有职业康复,使伤残人员能够尽快重返工作岗位或是掌握适合自己现有能力技能,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还要有社会康复,使伤残人员无论在心理方面,还是在能力等诸方面,能够自己生活,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我国的康复事业才刚刚起步,既缺乏经验,又缺少设备及专业人员,因而,国家(或工业相对集中的省、自治区)应有一个总体规划,不可一哄而上,应该对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对象康复工作总量、伤残人员的分布、伤残人员的增减趋势(以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基本预测)以及康复中心的合理布局等,做出科学的规划,并依此而逐步发展,既符合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又可以遏制卫生资源的浪费现象。

  3、管理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意识。各级管理者,特别是工矿企业的领导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在关注生产的同时,更应关注职工们的安全、健康,珍视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再不要用职工的鲜血与生命来“交学费”了!市场经济也是呼唤安全文化的。各级领导应当以安全文化的观点调整自己的价值标准和政策取向,规范企业行为,使之与社会利益相一致,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从而提高企业法人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能自觉遵纪守法。安全科学知识教育要常抓不懈,可以多种方式进行,既有经常性的,又有不定期的,或以其他活动形式开展的,“安全周”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形式。因此,政府应下大力气普及安全文化,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意识。只有全体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知识水平提高了,才能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据2001年1月16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消息:今年安全周改月,并以“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为主题⑥)

  总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亦不容乐观地摆在了所有决策者的面前。如何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如何更好地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如何给“农民工”以更多的关注并使他们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益与社会保障权益?这都是值得人们很好地深思的。

  注释:

  ①中国安全网://chinasafety.gov.cn伤亡事故统计“2001年1-11月全国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2001-12-11.

  ②同上。

  ③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卫生统计2001-12-20.

  ④中国安全网://www.chinasafety.gov.cn,2001-8-17.

  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编,《社会保险统计年鉴》(2000),第97页。

  ⑥中国安全网://www.safety.com.cn政府传真,2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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