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护 > 劳动保护条例 >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3)
www.110.com 2010-07-02 17:18

  的生产;已经扩散的,由扩散单位负责与生产单位共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对新职工应进行从业前的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

  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

  排治疗。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机具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有关

  技术规范,其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停止使用,限期

  改进,难以改进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应报废更新。报废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

  、启用。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设备

  的控制调节系统应有保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照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标准,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护性能

  已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禁违章施工。建设单位

  和建筑、安装企业,应遵守施工程序和工期定额,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和有关专业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监

  察机构有权对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安全施工条件监察。对不具备必要安全施工条件的建

  筑安装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应拒发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限期消除。本单位确无能

  力消除的,应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帮助解决。在事故隐患消除前,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可靠

  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

  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