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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概述
www.110.com 2010-07-05 14:28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的主要专案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专案。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 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爲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叁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後,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叁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於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爲,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式後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爲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爲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爲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於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爲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於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於某些行业生産条件或産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産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於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産工艺和新的生産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於经济、産业结构变化以及生産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於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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