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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民工失业保险落到实处
www.110.com 2010-08-16 16:19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指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0月4日《新华网》)。

  笔者注意到,根据规定,农民工发生失业,对付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是: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多少年来,农民工为城市和城市市民等各项服务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农民工虽然身在城市,但却被看作“二等公民”。从社会环境和思想深处,一些人始终没有把农民工看作城市的一分子,农民工被传统观念和思想排除在城市之外,不能从根本上融入城市生活。从生活环境和待遇上,农民工生活环境恶劣,待遇低下,除了工作没有固定性和保障以外,还常常受到拖欠工资的影响。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享受型消费对于农民工来说更是不可及。特别是一些家庭已经来到城市的农民工,由于身份这个鸿沟,孩子入托、入学等都成了严重问题。

  由于以上情况,造成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问题,除了从思想上和观念上转变对农民工的看法和认识外,必须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的实际生活问题,提高农民工生活安全感入手,落实好国家对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目前,许多用工单位没有按规定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金。笔者认为,除了按照规定抓好落实,督促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尽快补交外,在补助的办法和标准上,国家可否统一作出更具体、明确和强制性的规定,而不是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自行规定。

  总之,解决好农民工的问题,关系到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建立和谐社会的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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