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加班费被辞退状告企业获赔偿
www.110.com 2010-08-24 13:54
2009年3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王某的工作为两班制,白班、夜班各12小时。仅半年时间,王某就100小时,但公司没有支付过王某加班。为此,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2009年10月,公司以王某不适应工作为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终止。王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1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实际已超过规定时间,应当视为加班,公司应支付王某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公司未提前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王某1个月工资,并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5000元;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1个月工资8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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