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1995)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或人民法院确认。
《广东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3〕40号)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 上一篇: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 下一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相关文章
- ·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三部地方法规废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 ·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 ·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失效]
-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 ·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
- ·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
-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 ·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 ·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失效]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 ·广东省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
- ·广东省劳动合同
-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