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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广东省扶助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获得扶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给予贫困残疾人参加缴费适当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对重症入院的贫困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第四条 民政部门对无、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进院、敬老院供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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