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社会救助和体育事业。”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员,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删除第二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凡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功能所需医疗费,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由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负担;未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未参加合作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师队伍建设,对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应当根据其家庭生活状况减收50%直至免收有关费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抚养人应当主动送其入学。”
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五、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在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街道、乡镇、村可以通过扶持或者举办福利企业、工疗站、按摩医疗诊所等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二款修改为:“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适当安置具有医疗按摩执业资格的盲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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