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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和传达贯彻《通知》精神,把握住《通知》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按规定接受属地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中央企业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将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的总体规划,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属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中央驻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工作配合,发挥好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尽快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监管体系。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综合监管的角度,指导、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属地中央企业进行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驻滇、入滇从事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中央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备案制度、报告制度及检查制度。中央驻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要与当地政府搞好协作。

  三、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紧紧围绕控制指标这条主线,以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为基础,层层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保证管理费用,进一步建立安全工作“两定期”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每季度要定期分析一次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每半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制度。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规范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

  四、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通知》精神,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按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情况、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不报。要分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并报属地县级政府备案。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对属地中央企业及时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通报有关情况、传达有关政策,主动参与属地中央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中央驻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与所在地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确保各类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五、要比照《通知》精神,加强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构建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着手开展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评估,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形成约束激励机制。各省属企业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考核、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企业管理和教育培训之中,坚持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技术保障到位和资金保障到位,积极发展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参照《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各州、市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各中央企业及省属大中型企业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于10月25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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