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法规 > 治安处罚相关法规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和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改委、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各地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有偿出让的,要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客流集散地为重点,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和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二、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合理调整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

  三、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各市、县政府要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县)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05年4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交通厅。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